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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藏文物鉴定试点的着力点应该在哪里

 去年1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说,为了规范引导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探索建立文物鉴定工作程序和标准,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国家文物局批准了天津市、黑龙江省、杭州、厦门市、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等7家单位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

 当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鱼龙混杂的鉴定市场来说, “官方认证”似乎给市场带来了一个好消息:这将成为规范市场秩序厘清市场乱象的法宝。

  然而,让人纳闷的是,至今文博单位开展民藏文物鉴定的试点工作已经近三个月了,在各媒体上却见不到关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后续报道。因此又有人质疑,文博正规军涉足民藏文物鉴定的试点能走多远?

  我认为,文博“正规军”开展民藏文物鉴定的试点工作,起码说明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文物鉴定市场的混乱局面,并且在积极想办法,着手整顿。想法是肯定是好的,但至于能取得多大效果,能走多远,还要看试点的目的和方法。

  如果认为由于这些试点单位是文博系统的正规军,有“金字招牌”,就能有效地把民藏文物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大部分吸引这条到主渠道上来,从而将抑制住鉴定市场上的滚滚浊流,那势必有些想当然了。

  之所以这样说,一是在社会公认的那些泰斗级文博大师纷纷离世而去之后而新一批权威人物尚未确立的今天,社会对当今的文博队伍的信任度到底有多高?以拍卖行业为例子说明:众所周知,根据文物拍卖的相关规定,文物拍卖公司的建立必须聘用“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然而尽管拍卖公司有这些“高级”文博专业人员把关掌眼,但是社会上对拍卖公司所拍的拍品却还不是时有质疑?更有甚者,就连近几年著名国家级博物馆花天价购买的文物都有人对其真伪持否定态度。这些说明什么?只能说明社会对文博队伍的信任度存在着问题。对文博人员把关的拍卖标的和博物馆自身买的东西都不信服,那么文博单位从事民藏文物的鉴定就一定会得到充分信任吗?我看也未必。

  二是文博单位从事民藏文物的鉴定的试点工作,并没有人,当然也不可能有人敢授予这些试点单位以“最终裁判权”。那么他们的除了有正规军招牌的优势以外(但如前所述,社会上对这块招牌也存在着信任问题),其作用也就只能和社会上林林总总的鉴定单位具有“同等效力”,没什么区别了。所以如果没有新的思路,光凭设立几家公办的鉴定机构就算是注入了“正能量”,对整顿民藏文物鉴定市场的作用可能是有用的,但也是有限的。

  早在一年前,我见到国家文物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年将为乱象丛生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注入正能量,推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让国有单位参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之后,曾写过一篇题为《与其趟浑水不如修渠道》的文章。我认为“目前民间文物鉴定市场是一潭浑水,国有文博单位趟进去,勇气可嘉但难度很大。让国有文博单位参与民间文物鉴定可以认为是治理鉴定行业乱象的方法之一,但不一定是最佳的和根本的办法”。

  那么,治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的乱象的最有效方法是甚么呢?大概首先应该承认民藏文物鉴定是一个“行业”,而这个行业的成员所开展的有偿鉴定服务行为是市场行为。既然是“行业”就应该有“行规”,既然是“市场”就应该有“规则”。

  因而我看,通过试点工作应该在摸索民藏文物鉴定市场规律,发现市场之所以混乱的症结所在上着力。真的像《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说的那样:“探索建立文物鉴定工作程序和标准,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上下功夫。也就是说,试点单位应该是为这个市场“立规矩”的侦察兵和参谋部。

  因此,并不一定刻意强调试点单位是“正能量”、“主力军”,同时也没有必要过分关心试点单位“能走多远”。只要他们通过试点能摸索出如下两个层面的管理经验,为“建立文物鉴定工作程序和标准,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实践基础和依据,便是交了一份好看的答卷。

  第一个层面是,市场准入和维护市场秩序层面。在这个层面上需要一部《管理办法》或《规定》、《条例》之类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部规章起码应该规定:民藏文物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何种人有资格从事何种门类的民藏文物的有偿鉴定工作的;民间文物鉴定机构应该必备何种硬件与软件设施;鉴定人与委托鉴定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的是否需要有统一表述方式;鉴定人对操作程序和鉴定结果负有的责任;对违规鉴定人的责任追究以及退出机制等等

  我觉得在这个层面上重点解决的问题有四:

  一是为有没有必要为民藏品鉴定市场设立适当的门槛,把既没有任何鉴定水平又没有鉴定技能的冒牌专家限制在局外或清理出局,以净化市场。

  二是有没有必要将那些既是民间藏品经营者又从事有偿鉴定服务的“两栖”商家的业态划清,把民间藏文物鉴定作为一种“行业”,从其他业态中独立出来。如同拍卖公司只许可接受委托拍卖而不允许兼做自营那样,做收售业务的商户不可以从事有偿鉴定服务,反之,做鉴定服务的机构不可以开展收售业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如鉴定人为送鉴人介绍买家等),以追求市场公平。

  三是要不要规范《鉴定证书》。现在所谓《鉴定证书》大多只有鉴定结果而没有鉴定依据,主观性极强,不令人信服。能否将《鉴定证书》改成《鉴定报告》,把“目鉴”印象、仪器检测数据以及佐证文献的论述等,用来判断一件民藏文物真伪、优劣的依据在《报告》上充分体现出来,以增强鉴定结果的说服力。

  四是怎样厘清鉴定人的责任。应该说民藏文物鉴定服务是有偿的,那么其鉴定结果就是鉴定人的“产品”,鉴定人就当然应该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在目前仍以“目鉴”为主的条件下,检验“产品”是否合格还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可不可以规定鉴定人的必须向委托人书面声明其鉴定结果是“参考意见”还是带有担保性质的“绝对意见”。凡“参考意见”是否可以除责任。反之,如果鉴定人声其鉴定结果是 “绝对意见”,那么这种“绝对意见”一旦不被社会认可,且被多家其他有文物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否决,是不是就应该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了。

  至于因为设立“免责条款”会不会影响人们的委托鉴定的热情,我看不必担心。还以拍卖行业为例,《拍卖法》中有一条颇有争议的“免责条款”,但争议归争议,拍卖行业还是在争议中发展起来了。

  第二个层面是鉴定操作层面也应该在试点中努力探索。即分门别类地制定各类民间藏品鉴定的《操作规范》。对各类藏品鉴定的程序是什么、方法是什么、都必须鉴定什么部位、鉴定中所选用的是何种比对样本以及如何用文字表述等等都应该有严格的、明确的、统一的规范。

  这些规范无疑是力图使鉴定结果的尽量客观、准确。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鉴定结果如何,总免不了出现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那么在鉴定结果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而求其次,以考察鉴定人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入手,追求程序上的正义。

  如果通过试点工作,在上述两个层面上有所建树,就是为治理鉴定市场的混乱局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与这个目标相比试点单位能做多大,能走多远,还是主要的吗?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试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道德操守上能否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有人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丧失原则,与当前社会上的不良鉴定机构同流合污,再闹出点儿什么丑闻,则不仅仅要败坏试点工作的名声,更糟糕的一定是会使民藏文物鉴定市场乱上加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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