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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物鉴定分类方法
目前民族文物鉴定分类方法很多,对此看法也不一致,但是,众多分类法是客观存在,也是允许的,其中有些方法有一定长处。现在把几种主要的分类法介绍如下:

第一种按民族分类法。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即使在一个具体的民族地区,也是多民族杂居状况,因此每个民族博物馆都有许多民族的文物。在分类时也应注意这种状况,即按族别分类。不仅如此,在一个较大或民族关系较多的民族中,还可按民族支系或地区划分,如苗族、瑶族、彝族均可细分为若干类,这对研究他们的物质文化有重要意义。
这种方法乍看比较容易,实际并不简单,过去中央民族访问团收到不少礼品,后来转交给革命博物馆了,听说有些在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民族文化宫,由于转交时没有文字说明,使不少文物归属难定,经几次专家认定也没全部解决,使少数文物变成无族可归的民族文物。

第二种按时代分类法。
以文物制作年代为分类标准,对文物进行时序分类。其实任何文物都有时间性,民族文物也不例外。大而分之,有远古、古代、近代和现代,每一代又可细分,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近现代文物,可按清代、民国、建国后三大段分类;建国后又可细分。这种分类法是文物鉴定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种按用途分类法。
这种分类方法是根据文物的功用来分类的,具体可分10种甚至上百种,每件文物都反映一定的社会问题。这种分类法在征集和使用文物时极其重要,但不利于保藏。
通常的分类方法,是把文物归入若干种社会功能方面,主要有生产工具类;衣服类;装饰类;住所类;家具类:交通工具类-人生仪礼类;社会组织类;政治法律类:军事武器类;文化艺术类;科学技术类;宗教信仰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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