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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 文物出境要有许可证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我国文物出境实行许可制度。《条例》规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为严密防范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条例》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人员组成、文物出境审核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这一《条例》,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条例》规定了进出境文物的登记制度。《条例》还对临时进境文物的进境和复出境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临时进境文物未履行临时进境手续复出境的,按照文物出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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